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。所谓组织原则,就是一个政党用以整合党员、干部、组织这些构成政党的基本要素,使之统一运转的思路。任何一个政党都有其组织原则,只是由于政党目标、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成员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别。比如,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,虽然都有自上而下的全国委员会、州委员会、县(市)委员会、区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这样的等级机构设置,但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,各自独立。美国两党的组织原则给地方各级组织以极大的自由,这在分区投票的选举中不存在问题,但选举之后执政党作为整体的力量就十分软弱。又如,20世纪70年代之后在各国成立的绿党,虽然也有中央、地方、基层组织之分,但实际决策权不在中央或地方,而在基层,上层组织只是基层组织的办事机构。这一组织原则对于防止党内个人独裁具有良好效果,但仅靠理念团结党员而没有统一的组织指挥,很难实现政党单独执政的目标,也无法迅速地将政党理念在全国推行。与绿党重视基层权力相反,20世纪前半期在德国、意大利等国出现的法西斯政党,秉持的是领袖至上、个人专权的组织原则。这种组织原则虽然使得整个政党具有较强的纪律性,但如果领袖下达的命令是错误的,就会造成严重危害,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。
同其他政党坚持的组织原则相比,中国共产党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较好地处理了“民主”与“集中”、“自由”与“纪律”之间的关系,不仅避免了一些政党过分强调民主而出现的组织松散、纪律松弛现象,而且克服了过度集权、个人专权的弊病。民主集中制之所以能够发挥如此大的效果,关键在于它不仅保障了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,实现了由多数人作主的目的,而且防止了个人专断,为科学决策提供了保障,同时确保了政党的纪律性,使各级组织能够统一而高效地执行已经制定的各项决策。为什么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够做到这三点呢?
首先,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的党内授权关系中,党员是授权主体,是政党的“主人”。在中国共产党内,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产生的各级代表大会具有最高权威,各级委员会也要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这是对党员主体地位的最根本保障。近几年,中国共产党还在不断完善党员行使选举权的条件。2004年通过的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,在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每一个党员的基本权利”这一原则基础上,对党员的选举权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: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、要求改变候选人、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。除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外,在中国共产党内,党员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、支部大会、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;有权阅读按照规定 |